济群法师
经云:一切有情皆依食住1。作为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,戒律对食物也有明确规定。《四分律》比丘戒相中,关于食或涉及食的戒条达45项之多。同书第三分《药犍度法》,及道宣律师所撰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四药受净篇》(以下简称《行事钞》)、《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·衣药受净篇》(以下简称《羯磨疏》)等,都以专门篇幅探讨了食物问题。本文根据这些资料,对佛教的饮食制度作一简单介绍,以飨读者。
一、食的特殊名称
在日常生活中,食与药是两个不同概念,食是指饮食,药则指疗病的药物,内涵各异,谁也不会混淆。而在戒律中,不仅将药物称为药,亦将饮食归于要的范畴。也就是说,一切食用之物皆通称为药。就佛教观点来看,众生之病可分为两种:一是饥渴的故病,一是四大增损的新病。头疼脑热等种种痛苦固然是病,饥渴难耐也同样是病,是由故病所造成。药物的作用乃治疗病苦,饮食能治疗饥渴,自然可称之为药。对治两类不同疾病的药有四种,分别是即时药、非时药、七日药、尽形寿药。
称食为药,还有另外一层含义。食为五欲之一,欲,希求义。在众生的本能中,对饮食有强烈希求。《孟子》云:食色性也。西方心理学家马斯洛,也将饮食列为人的基本需求之一。当我们面对饮食时,若不刻意对治,就会在不知不觉中产生贪著。戒律称食为药,正是要我们将饮食当做药物观想,也就是食存五观中的“正事良药,为疗形枯”2。
倘能作此正观,食时便不会一味贪多贪好,失去正念了。
二、时食与非时食
时食与非时食,又称时药与非时药,是从进食时间进行区分。戒律规定,从早晨明相出现(以屋外能辨别手纹为准)至中午日影正中,在这段时间中,允许比丘进食。所受用的食物,谓之时食。而从日影过中到次日早晨明相出现的这段时间,不允许比丘进食。若有特殊原因,佛陀开许比丘们饮用果汁、米汤等。此乃于非时中进食,谓非时食。
时食有两大类,即正食与不正食。正食即主食,律中列有五种。《四分律》谓之饭、麨、干饭、鱼、肉3。
《有部毗奈耶》谓之麨、饼、麦豆饼、饭、肉4。
其中,麨是用米麦等磨粉后炒熟的干粮,饭、干饭、饼都是汉地常用的主食,麦豆饼可能是面粉和豆合在一起做成,鱼和肉,我们现在通常是作为副食,而在当时的印度,却列在主食中。不正食就是副食,《四分律》谓之“根食、茎食、叶食、华食、果食、油食、胡麻食、石密食、蒸食5”,不外乎瓜果蔬菜之类,乃与主食一同食用的副食品。
非时食又称非时浆,指果汁之类,是佛陀为患病比丘开许。《羯磨疏》说,若有渴病因缘,“听以梨枣甘蔗等汁作浆……若诸果汁澄如水色,以水滴净已,义加受法6。”患有渴病者,可饮用非时浆。饮时将水果捣碎并榨成果汁,同时滤去浊滓,澄清如水,再以水滴净,方能饮用。
时与非时是以日中为标准。比丘在时食这段时间内,只许进一餐正食。正食前可吃粥等非正食。粥的浓度,以刚出锅时,草划粥面不见余痕为准。正食时,若离座或舍去威仪后,便不能再吃了。除非作了余食法,才可以再食,但仍须在午前。日中之后,除了饮水,或特殊因缘饮果浆等,不得一物进口,否则便是口口波逸提。
佛制比丘不非时食,与印度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密切关系。印度的出家僧侣,不论信仰什么宗教,多以托钵乞食为生,且实行不非时食。在这样的习俗下,佛陀不希望有人对佛教产生异议,所以在迦留陀夷尊者夜晚乞食引起居士讥嫌后,制定了不非时食戒。
不非时食的另一个原因是,在十法界有情中,天人是早晨进食,佛陀是日中进食,傍生是下午进食,饿鬼是夜晚进食。作为佛陀的追随者,比丘自然要效法佛陀。所以在头陀行中,便规定日中一食。但这是精进法门,并不要求所有比丘必须做到。小乘中的三果圣人,多住色界净居天,所以比丘也可以效法天食。但若与饿鬼、傍生同时进食,就不应该了。尤其是夜晚,饿鬼听到碗钵之声,咽中火起,饥饿难忍,从慈悲心出发,也不应于夜间进食。
三、七日药及尽形寿
七日药及尽形寿药,是从拥有时间进行区分。佛陀一向提倡少欲知足,时常赞叹迦叶尊者行头陀行,坚持日中一食。比丘们听闻佛陀赞叹之后,也发心遵行一食法。但有些比丘体质衰弱,因此营养不良,导致种种疾病。佛陀发现后,便开许比丘们服用七日药。
七日药,指具有营养的补品,拥有后须在七日内服完。如《四分律》所说的酥、油、生酥、蜜、石蜜7。
酥,由牛奶加工提炼而成,类似于奶油;油,《律摄》说是从植物中榨取,类似于现在食用的豆油、花生油;生酥,从酪中提炼,为半流质;蜜,指蜂蜜;石蜜,指冰糖等结晶体的糖类。佛陀还允许病比丘服五种脂,即熊脂、鱼脂、驴脂、猪脂、失首摩罗脂8。
这些食物营养丰富,可强身健体,在时及非时中皆可食用。
佛陀允许比丘食用补品之后,法缘好的比丘,如毕陵伽婆蹉尊者,居士们多以此五种食物供养。结果受用不完,装满大钵小钵,到处摆放,使僧房中臭秽不堪,又引起居士的讥嫌。佛陀知道后,便制定七日之限。也就是说,比丘接受的酥等补品,应于七日内吃完。如果吃不完,应提前分给大家。若第七日早晨明相出时还有剩余,则要依舍堕罪作忏。
七日药原是为病者开设。佛陀后来又制开缘,允许五种人食七日药,即行路人、断食人、病人、守护人、营作人。也就是说,除病人之外,凡从事体力劳动或缺乏营养的人,也可以食用营养品。不过,除病人之外的四种人,若在非时中受用七日药,仍是不太合适的。
尽形寿药,相当现在所说的中草药。《善见律》中,指一切树木及草根茎叶,为食不任者9。
尽形的含义,依《行事钞》解释,有尽药形、尽病形及尽报形三义10。
也就是说,比丘对这些药可一直服用,直到身体康复才舍去。因为这类药大多苦涩难吃,谁也不会无故去吃,更谈不上贪著,故可尽形拥有。
四、素食的依据
素食为汉传佛教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,也是大乘佛教慈悲精神的具体表现。可近百年来,人们对素食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,有人认为学佛必须吃素,否则便不成为信徒;有人则以为学佛不必吃素,并举蒙、藏、兰卡、泰国等地区僧侣为证。两种说法截然相反,究竟孰是孰非?
在人们心目中,往往将素食等同于蔬食或不肉食。但依佛制戒律来看,佛教徒并非绝对的蔬食主义者。因为蔬菜中的葱蒜等属于五荤,是禁止食用的。同时也不绝对排斥肉食,《四分律》所说四种药的时药中,就有鱼肉二种。《四分戒本》“尼戒”之“八提舍尼”,是对鱼肉的规定,也说明可以吃肉11。因为当时僧尼们以乞食为生,只能随施主给予,乞到什么就吃什么,无法任意选择。但还是有一定限制,对于施主供养的肉食,如果看到他是为自已而杀,或听说为自已而杀,乃至怀疑为供养自已而杀,本着不杀生的慈悲精神,就不能接受。因为这样的肉食,众生是因我而死,本可避免而不知避免,违犯了不杀生的戒条。可见,佛法的遮禁肉食,并非因为它是肉,而是因为杀生的缘故。至于眼不见杀、耳不闻杀、不疑为我而杀的三净肉,在声闻戒中并不禁止。
汉传佛教为大乘,流传于世的多是大乘经论,其中明确规定佛弟子不得食肉。如《楞伽经》说:
有无量因缘不应食肉。略说十种:一、一切众生无始已来常为六亲,以亲想故,不应食肉;二、狐、狗、人、马等肉,屠者杂卖故;三、不净气分所生长故;四、众生闻气悉生怖故;五、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;六、凡愚所习,臭秽不净,无善名称故;七、令咒术不成就故;八、以食肉,见形起识,以染味著故;九、诸天所弃,多恶梦,虎狼闻香故;十、由食种种肉,遂啖人肉故12。
《涅槃经》也说:
从今日始,不听声闻弟子食肉。若受檀越信施之时,应观是食如子肉想。迦叶菩萨复白佛言:世尊,云何如来不听食肉?善男子,夫食肉者断大慈种13。
此外,《梵网菩萨戒经》、《楞严经》、《央掘摩罗经》等大乘经典和律典,也都反对肉食。因菩萨道是以慈悲为本,而众生无始以来和我们互为亲人,如何忍心食其血肉?所以说,食肉将“断大悲种”,更有种种过失,不应食用。
从声闻戒允许吃三净肉,到大乘经律坚决反对肉食,与僧团的演变很有关系。比丘们起初是以乞食为生,随着佛法的弘扬,得到国王和信众布施的大量土地财物。僧团由原本的一无所有,转而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。僧团土地由净人耕作,伙食由净人办理,在这种情况下,自然可以选择不吃肉。在印度,大乘佛教隆盛的时代也是禁止吃肉的。
在中国,僧尼普遍实行素食始于梁武帝。《广弘明集》卷26,记载有梁武帝撰写的《断酒肉文》。梁武帝见当时有些僧尼吃肉喝酒,认为和大乘经文相违背,想到人主有匡扶佛教的责任,便号召僧尼断绝酒肉,否则以国法及僧法处治。
此外,因中国国情有别于印度,自佛教传入以来,乞食制度从未得到普及。中国寺院大多拥有庙产,过着自耕自煮的生活,为素食提供了有利条件。如果有人想吃肉,就必须自杀、自买或自煮,不必说大乘菩萨戒,即使是声闻戒,也是绝不允许的。
有些人为了给肉食找到理由,引证泰国、缅甸等地僧众皆不禁肉食,提出中国僧尼也不妨吃肉,这是不究实情,顺从私欲的妄说。众所周知,泰国等地盛行的是南传佛教,至今仍实行乞食制度,我们自然不能与之一视同仁。而蒙、藏地区是畜牧区,主要食品离不了牛羊,在这种环境下,完全素食也存在一定障碍。但汉地根本不存在这些情况,完全没理由吃肉。
五、荤辛为何要禁止
荤辛,指气味强烈的蔬菜,通常称五辛或五荤。关于五辛的具体名称,经律中有不同说法,多数是指葱、蒜、韮、薤、兴渠。这五种菜具有强烈的刺激性,食用后还会散发令人掩鼻的难闻气息,影响僧团和谐,故为戒律所禁止。
五辛,在声闻戒中只提到蒜。《四分律》比丘尼戒单堕第七十条说:
若比丘尼啖蒜者波逸提……比丘突吉罗,式叉摩那、沙弥、沙弥尼突吉罗,是谓为犯。不犯者,或有如是病,以饼裹蒜食,若余药所不治,唯须服蒜差,听服。若涂疮不犯14。
如果因为患病,非食蒜不能治愈,戒律才有所开许。但食蒜后,为了不影响大家,律中又作了进一步规定。《僧祇律》说:
(蒜)服已,应七日行随顺法。在一边小房中,不得卧僧床褥。不得上僧大小便处行,不得在僧洗脚处洗脚,不得入温室讲堂食屋,不得受僧次差会,不得入僧中食及禅坊,不得入说法布萨僧中,若比丘集处一切不得往。不应绕塔,若塔在露地者,得下风遥礼。七日行随顺法已,至八日,澡浴浣衣熏已,得入僧中15。
在团体内,如果大家都食蒜,还不至有什么特殊感觉。倘若只是个别人食用,食蒜后散发的气息,会令他人难以忍受。所以,每吃一次蒜要与大众隔离七天,也不得绕塔。到第八日,等身上气味散尽,才能沐浴、更衣、熏香,回到大众中共同生活。
禁食五辛是大乘经律中提出的。《梵网经》说:
若佛子,不得食五辛。大蒜、茖葱、慈葱、兰葱、兴渠,是五种,一切食中不得食。若故食者,犯轻垢罪16。
此中的大蒜,又称胡葱,史传张骞出使大宛,从胡地取回。慈葱,就是葱,由茎叶慈柔得称。兰葱,有说是小蒜,有说是韮菜。茖葱,又名山葱,生长于山泽中,有说就是薤。兴渠,据传为汉地所无。
五辛既不同于酒,饮后能使人神智不清;也不同于肉,食之有违慈悲本怀。那么,菩萨戒中为什么要禁止食用呢?《楞严经》说:
是诸众生求三摩提,当断世间五种辛菜。是五种辛,熟食发淫,生啖增恚。如是世界食辛之人,纵能宣说十二部经,十方天仙嫌其臭秽,咸皆远离。诸饿鬼等因彼食次,舔其唇吻,常与鬼住。福德日销,长无利益。是食辛人修三摩地,菩萨天仙、十方善神不来守护。大力魔王得其方便,现作佛身来为说法。非毁禁戒,赞淫怒痴。命终自为魔王眷属,受魔福尽,堕无间狱。阿难,修菩提者永断五辛,是则名为第一增进修行渐次17。
经中告诉我们,食用五辛将生淫增恚,并使善神远离,魔王现前,生毁禁戒,死堕地狱,故须禁食。《楞伽经》也说:
一切肉与葱及诸韮蒜等,种种放逸酒,修行常远离……饮食生放逸,放逸生诸觉,从觉生贪欲,是故不应食。由食生贪欲,贪令心迷醉。迷醉长爱欲,生死不解脱……酒肉葱韮蒜,悉为圣道障……及违圣表相,是故不应食18。
此处,将吃葱蒜的过失与饮酒吃肉相提并论,因为它们都能增长爱欲,障碍圣道,所以不能食用。
六、烟酒有何危害
戒律有性戒与遮戒之分。所谓性戒,是针对杀盗淫妄等本质上的犯罪行为而制。所谓遮戒,是为守护其他律仪而制。酒戒属于遮戒,但又不同于一般遮戒,不论在家的五戒、八戒,还是出家的沙弥、比丘等戒,乃至通于僧俗二众的菩萨戒,无一不是明令戒酒。既然酒是遮戒,说明饮酒本身并非罪恶,为什么一切戒律都严格禁止呢?
因为饮酒能引发其他犯戒行为。在小乘律论《萨婆多论》中,就记载了一个典型事例。有位五戒优婆塞,平日持戒甚严。某日从远处归来,异常口渴,误饮了一碗酒。醺醺然之际,恰巧邻家的鸡跑进屋来,就杀来佐膳,犯下杀盗二戒。其后邻女过来寻鸡,他说根本没见,再犯妄语。不仅如此,见邻女颇有姿色,便将她强暴,更犯邪淫。因为饮酒之故,结果五戒尽失19。所以,佛陀特别遮止弟子饮酒,是有充分理由。
在比丘戒中,酒为九十单堕之一,此戒缘起于娑伽陀尊者。尊者曾借宿辨发梵志家,并降伏毒龙,引起拘睒弥城主的归信,观礼世尊,要供养尊者。六群比丘为索黑酒,尊者饮后,醉倒途中,佛陀才制定了这条戒。戒文是:
若比丘,饮酒者波逸提......比丘尼波逸提,式叉摩那、沙弥、沙弥尼突吉罗,是谓为犯。不犯者,若有如是如是病,余药治不差,以酒为药。若以酒涂疮,一切无犯20。
酒,指一切能令人喝醉并心动、放逸的饮品。《大智度论》归纳为三类:一者谷酒,二者果酒,三者药草酒。除非患有某种特殊疾病,非酒不能治愈,才开许运用21。
饮酒不仅能导致犯戒,还有诸多过失,佛陀在制酒戒时,略举十种。律文曰:
凡饮酒者,有十过失。何等十?一者颜色恶,二者少力,三者眼视不明,四者现嗔恚相,五者坏田业资生法,六者增致疾病,七者益斗讼,八者无名称,恶名流布,九者智慧减少,十者身坏命终,堕三恶道22。
此外,《大智度论》也记载了三十六种过失。末了又引经偈说:
酒失觉知相,身色浊而恶,智心动而乱,惭愧已被劫。失念增嗔心,失欢毁宗族。如是虽名饮,实为饮死毒。不应嗔而嗔,不应笑而笑,不应哭而哭,不应打而打,不应语而语,与狂人无异。夺诸善功德,知愧者不饮23。
佛教是追求智慧的宗教。八正道中,即以正见为首。在整个修行过程中,时时应依智慧观照,而酒却能使人丧失智慧,迷失方向,故过失极重。
菩萨戒中,对酒有着更严格的规定。《梵网经》轻垢戒第二条说:
若佛子故饮酒,而生酒过失无量。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,五百世无手,何况自饮。不得教一切人饮,一切众生饮酒24。
酒有无量过失,所以不得自饮及教人饮。《梵网经》十重戒第五条又说:
若佛子自酤酒,教人酤酒,酤酒因、酤酒缘、酤酒法、酤酒业,一切酒不得酤。是酒起罪因缘,而菩萨应生一切众生明达之慧,而反更生一切众生颠倒之心者,是菩萨波罗夷罪25。
自饮犯轻垢罪,贩酒则是波罗夷罪,为什么贩卖的罪行比饮酒更重呢?这是因为,作为菩萨来说,一切行为应以利益众生为前提。而贩酒会使众生颠倒心智,阻碍智慧的开发,自然罪加一等。
虽然饮酒是戒律中明令禁止的,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还是有开缘的。但前提是本着慈悲精神,是为了救度众生。经中记载,末利夫人为救厨师一命,劝请波斯匿王饮酒,不但无罪,反生功德。
与酒同样受人重视的还有烟,所谓“烟酒不分家”。众所周知,戒律中严禁饮酒,却很少提及吸烟问题。所以,出家人中也存在吸烟现象。其他人虽然对此看不顺眼,但往往找不到根据,只得各行其是。其实,戒律中也曾提及这一问题。《四分律》记载:“尔时有比丘患风,医教用烟,佛言听用烟26。”从律文来看,若有患病和医嘱两个前提,佛陀是允许以吸烟达到治疗效果的。既然是特别开许,可见不是平时可以使用的。
从另一个角度来说,即使在社会上,也普遍认为抽烟喝酒是不良习惯。若见僧尼抽烟,难免产生讥嫌。为维护僧团的形象,更应远离烟酒。
七、食时应有的警觉
出家是为了追求解脱,这就必须远离贪著。日常生活中,最容易令人产生贪著的,无过于美味佳肴。因此,佛制比丘食时当起厌治,那么又该如何观想呢?《大集经》说:
云何修集食不乐想?若有比丘执持钵时,如血涂髑髅,烂臭可恶,虫所住处。若得食时,应观是食如死尸虫。若见麨时,如末骨想。得饭浆时,作粪汁想。得诸饼时,作人皮想。所执锡杖,作人骨想。得乳酪时,作浓血污想。若得菜茹,作发毛想。得种种浆,作生血想……是名于食不可乐想27。
饮食时,当以种种不可爱乐的观想转变现前受用境界,从而制伏贪著。虽假饮食延续色身,而不为之所转。
此外,还有佛弟子熟悉的食存五观,是饮食时应该具备的五种正确观想。
(一)计功多少、量彼来处:思维食物来之不易及施主为此付出的种种代价。正如《大智度论》所说:
思惟此食,垦植耘除,收获蹂治,舂磨洮汰,炊煮乃成,用功甚重。计一钵之饭,作夫流汗,集合量之,食少汗多……我若贪著,当堕地狱,啖烧铁丸。从地狱出,当作畜生,牛羊骆驼,偿其宿债,或作猪狗,常啖粪除。如是观食,则生厌想28。
手中这钵饭,且不说农民播种、耕耘的艰辛,即使在收获后,还要经过种种加工,才能煮成熟饭。其间需要付出的汗水,甚至比饭更多。如果心生贪著,不是为了修道而受用,必将堕落地狱,沦为旁生,受极大苦果。
(二)自忖已身德行:这是关于接受供养的条件。《五分律》说:
若不为解脱出家者,不得受请。若坐禅、诵经、检校僧事,并为解脱出家者,听受僧次29。
如果不是为解脱生死而出家,不能受人供养,因为他们没有福德消受信施。换言之,唯有为解脱而出家,乃至坐禅、诵经、成办僧事,也有资格接受供养。《善见律》也说:
比丘受用施物有四种:一、盗用,若比丘破戒受施,名为盗用。二、负债用者,受施之时,必须作念,不作得罪,负人信施。三、亲友用,谓七学人受供。四、主用,即阿罗汉30。
前两种是凡夫僧受用信施时应有的观想,后两种指贤圣僧,真正具有应供的资格。作为凡夫僧,受供时应作负债想,勿生贪心,并以精进修道来偿还,否则将有负信施,所谓“施主一粒米,大如须弥善,今生不了道,披毛带角还”。
(三)防心离过:即比丘食时应该避免的过失。《行事钞》说:
律中说出家人受食,先须观食,后方得啖。凡食有三种,上食起贪,应离四事。一、喜乐过,贪著香味,身心安乐,纵情取适故。二、离食醉过,食竟身心力强,不计于他故。三、离求好颜色过,食毕乐于光悦胜常,不须此心。四、离求庄严身过,食者乐得充满肥圆故。二者下食便生嫌嗔,多堕饿鬼,永不见食。三者中膳不分心眼,多起痴舍,死堕畜生中31。
若于好食起贪,坏食起嗔,死后将堕地狱、饿鬼、畜生三恶道中。《出曜经》云:
多食之人有五苦患,云何为五?一者大便数,二者小便数,三者饶睡眠,四者身重不堪修业,五者多患食不消化。多食之人有此五苦,自坠苦际,不至究竟,是故佛说食知自节也……尊者昙摩难提说曰:“多食致患苦,少食气力衰,处中而食者,如称无高下32。”
因为贪著美食,就会毫无节制地食用。而多食不但能引其色身的痛苦,更会影响修道。
(四)正事良药;食饭当如服药,为除饥渴故病而受食,不应分别饮食好恶。律中以二事譬喻:一、如用油膏车,但是取其滑而易转,不问油味好与不好33。
二、有夫妇携儿外出,在荒野中饥饿难耐,为保全生命,便将孩子吃了,实为万不得以,哪里顾得上贪求滋味34?比丘受食时也当如此观想。
(五)为成道业:在道业未得成就前,须假色身以作修道之用。而色身相续又须依靠饮食,所以吃饭是为修行成道。《持世经》说:
我说是见五阴者,决定说五阴者,贪着五阴者,不听受人一杯之水35。
如果不是为了修道,只是满足色身需要,即使受人供养一杯水也不行,何况其它东西?
行笔至此,本文即将结束。需要说明的是,戒律中关于饮食的规定还有很多,如受持、作净、食时威仪等,若一一列出,未免琐碎,亦不适合一般读者,故简要介绍这些。错讹之处在所难免,敬请诸位大德指正。
【注释】
1《大乘本生心地观经》卷5,T03-314中。
2《佛遗教经》卷1,T12-1111上。
受诸饮食当如服药。于好于恶勿生增减。趣得支身以除饥渴。
3参见《四分律》卷42,T22-866下。(听乞食食五种食,尔时比丘乞食得饭,佛言:听食。得种种饭,粳米饭、大麦饭、米饭、粟米饭、俱跋陀罗饭,佛言:听食如是种种饭。得麨,佛言:听食种种麨。得干饭,佛言:听食种种干饭。得鱼,佛言:听食种种鱼。得肉,佛言:听食种种肉。)
4参见《有部毗奈耶药事》卷1,T24-1上。(言时药者,一麨,二饼,三麦豆饼,四肉,五饭。)
5《四分律》卷42,T22-866下。
6《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》卷2,T40-502中。
7《四分律》卷10,T22-628上。(若比丘有病,残药、酥油、生酥、蜜、石蜜,齐七日得服。)
8《四分律》卷10,T22-627中(尔时,尊者舍利弗风病动,医教服五种脂,熊脂、鱼脂、驴脂、猪脂、摩竭鱼脂,听服此五种脂……世尊告言:自今已去,听诸比丘受黑石蜜。)
9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17,T24-795中。(一切木果得作非时浆,唯除七种谷不得。一切诸叶得非时服,唯除芋不得。一切诸花得作非时服,唯除摩头花汁。)
10《行事钞?四药受净篇》,T40-117下。
11《四分比丘尼戒本》卷1,T22-1038下。(若比丘尼不病,乞鱼食者,犯应忏悔可呵法。应向余比丘尼说言:大姊,我犯可呵法,所不应为,我今向大姊忏悔,是名悔过法。若比丘尼不病,乞肉食者,犯应忏悔可呵法,应向余比丘尼说言:大姊,我犯可诃法,所不应为。我今向大姊忏悔,是名悔过法。)
12此系《行事钞?四药受净篇》转引,T40-118上。
参见《楞伽阿跋多罗宝经》卷4,T16-513下。(有无量因缘不应食肉,然我今当为汝略说。谓一切众生从本已来,展转因缘,常为六亲。以亲想故,不应食肉。驴骡骆驼狐狗牛马人兽等肉,屠者杂卖故,不应食肉。不净气分所生长故,不应食肉。众生闻气,悉生恐怖。如旃陀罗及谭婆等,狗见憎恶,惊怖群吠故,不应食肉。又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,不应食肉。凡愚所嗜,臭秽不净,无善名称故,不应食肉。令诸咒术不成就故,不应食肉。以杀生者见形起识深味着故,不应食肉。彼食肉者诸天所弃故,不应食肉。令口气臭故,不应食肉。多恶梦故,不应食肉。空闲林中虎狼闻香故,不应食肉。令饮食无节量故,不应食肉。令修行者不生厌离故,不应食肉。我常说言,凡所饮食作食子肉想、作服药想故,不应食肉。)
13《大般涅槃经》卷4,T12-386上。
14《四分律》卷25,T22-737中。
15《摩诃僧祇律》卷31,T22-483下。
16《梵网经》卷2,T24-1005中。
17《大佛顶首楞严经》卷8,T19-141下。
18《楞伽阿跋多罗宝经》卷4,T16-514上~中。
19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卷1,T23-506下。(问曰:优婆塞五戒,几是实罪,几是遮罪?答曰:四是实罪,饮酒一戒是遮罪。饮酒所以得与四罪同类结为五戒者,以饮酒是放逸之本也,能犯四戒。如迦叶佛时,有优婆塞以饮酒故,邪淫他妇,盗他鸡杀。他人问言:何以故尔?答言:不作。以酒乱故,一时能破四戒。)
20《四分律》卷16,T22-672上~中。
21《大智度论》卷13,T25-158上。
22见《四分律》卷十六(T22-672上)。
22《四分律》卷16,T22-672上。
23《大智度论》卷13,T25-158下。
24《梵网经》卷2,T24-1005中。
25《梵网经》卷2,T24-1004下。
26《四分律》卷43,T22-877上。检原文,此处之“烟”是否同于今日所抽之烟,似不明朗,史载吸用烟草始于美洲印第安人。
27《大方等大集经》卷33,T13-227上。
28《大智度论》卷23,T25-231中~下。
29见《钞记》,P3413;参见T22-149上。
29此系《行事钞?对施兴治篇》转引,T40-128下。
参见《五分律》卷22,T22-149上。(有诸凡夫坐禅比丘作是念:如世尊说,若请僧,正趣正向人皆既被请,我今凡夫未是正趣正向,将无食不与取食,以是白佛。佛问彼诸比丘:汝等不为解脱出家耶?答言:我为解脱。佛言:若请僧时,圣人坐禅人皆应食。有诸诵经凡夫比丘作是念:我非坐禅,亦如上生疑,以是白佛。佛言:诵经人亦应食。有诸劝佐众事凡夫比丘作是念:我非坐禅、诵经,亦如上生疑,以是白佛。佛言:劝佐众事人亦应食。)
30此系《行事钞?对施兴治篇》转引,T40-127中~下。
参见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15,T24-778上。(受施用有四种法,云何为四?一者盗用,二者负债用,三者亲友用,四者主用。问曰:云何盗用?答曰:若比丘无戒,依僧次受施饮食,是名盗用。云何负债用?若比丘受人饮食衣服,应先作念,若不先作念而受衣食,是名负债用。若有聪明智慧信心出家比丘,至受食时口口作念。若钝根者,未食时先作一念。若钝根比丘受用衣时,应朝先作一念。利根者着著作念,房舍床席卧具一切受用信施,应先作念。若不先作念,是名负债用者。若不为障寒障热及障惭耻而用衣,若不为饥渴疾病而受饮食汤药,亦名负债。若受饮食衣服,不先作念突吉罗。云何亲友用,七学人受用施物如子受父物无异,是名亲友用。云何主用?真人罗汉受用施物。)
31《行事钞?对施兴治篇》,T40-128中。
32见《钞记》,P3416;参见《出曜经》卷九,“戒品第七”(T4-655中);偈语出《释氏要览》卷上“中食”篇(T54-275上)。
32《出曜经》卷9,T04-655下。
33参见《长阿含经》卷13,T01-84下。(又如膏车,欲使通利以用运载,有所至到。比丘如是,食足支身,欲为行道。)
34《杂阿含经》卷15,T02-102中。(云何比丘观察抟食?譬如有夫妇二人,唯有一子,爱念将养。欲度旷野崄道难处,粮食乏尽,饥饿困极,计无济理,作是议言:正有一子,极所爱念,若食其肉,可得度难,莫令在此三人俱死。作是计已,即杀其子,含悲垂泪,强食其肉,得度旷野。云何比丘,彼人夫妇共食子肉宁取其味,贪嗜美乐与不?)
35见《钞记》P3412;参见T14-651上。
35《持世经》卷2,T14-651上。
1991年4月刊载于香港《内明》第229期